关于对加拿大枫叶卡有关法律的阐述(三)
日期:2008-05-15
要想回答上文结尾处的问题,首先应了解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我在其他场合说过,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延用英国的不成文法系统。在不成法的法系中,法律条款及规定等只是法律的一部分,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法官在对相关的案例裁决时对这些法律条款及规定做出的解释。比如加拿大的移民法包括我们谈到的“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A)”,“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定(IRPR)”及加拿大联邦法院和最高法院在所有的有关移民及难民的诉讼中所做出的裁决。同时,加拿大移民部还根据法律的要求制定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不是法律,但在当事人在法院面前对它们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之前,也起着规范的作用。
我们现在且不谈法院对相关的枫叶卡的法律条款的解释,因为这只有具有加拿大律师资格的人士才能读懂。我们仅需对有关枫叶卡的法律条款及规定做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便可以对本文预回答的问题做出否定的答复。其否定答复的依据是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定 (IRPR)中的第61条款,该条款对什么样的公司才符合IRPA中的第28条款所提到的加拿大公司做了详细的解释,并在第(2)项中明确规定,任何一个为了帮助加拿大长久居民躲避居住责任的公司均不符合IRPA中第28条中所提到的公司的条件。原文如下:
61. (1) Subject to subsection (2), for the purposes of subparagraphs 28(2)(a)(iii) and (iv) of the Act and of this section, a Canadian business is
………………………
(2) For greater certainty, a Canadian business does not include a business that serves primarily to allow a permanent resident to comply with their residency obligation while residing outside Canada.
..................................
同样,加拿大移民部在自己制定的“长久移民身份的确定”这一文件中第6.2条款特别提到:如果建立海外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躲避居住期的责任的话,这种公司是不符合“加拿大公司”的定义的。原文如下:
It does not include businesses that have been created primarily for the purpose of allow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to satisfy their residency obligation while residing outside of Canada.
显而易见,任何以成立公司的方式来解决枫叶卡的问题的建议都是建立在对加拿大法律不清楚的情况下做出的。
那么,加拿大的法律,尤其是不成文法的那一部分法律,对居住期的要求是什么样的呢?我将在下一期详细回答这个问题。
作者简介:本文作者是包利华先生,包先生是伟岸的法人,加拿大律师。包先生同时是加拿大律师协会会员,加拿大安省律师协会会员及加拿大律师协会移民分会会员。包先生还具备在加拿大省法院、联邦法院及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出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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